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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到欧盟国家办理程序和手续要求:
  1.注射狂犬疫苗,注射芯片。
  2.狂犬疫苗满一个月后抽血,寄到欧盟认可的实验室化验。
  3.从抽血日期起三个月后办理动物健康证书可以飞往目的国家,到达后不需要隔离。
 
  从香港到欧盟国家办理程序和手续要求:
  1.注射狂犬疫苗和芯片。
  2.满30天后办理动物健康证书飞往目的地。
  3.不需要化验血清,部门国家需要办理入境许可证。
 
  欧洲共同体宠物主管部门网站:
 http://ec.europa.eu/food/animal/liveanimals/pets/index_en.htm
 
 
  您可以携带年龄在5个月以上、注射过狂犬疫苗并有带有明确标识的宠物进入法国境内。请咨询您本国的卫生检疫部门以了解回国时须遵守的制度和免疫要求。
 
  您必须持有: 
  1、由动物原产地兽医签发的有效期内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2、或可证明动物来自于一个三年以上未传染狂犬病的国家,并且在那个国家停留六个月以上或出生以来一直停留于此。
  3、如果您来自英国,无需备有狂犬病并免疫证明,但您必须出示您的宠物在最近六个月以来一直被豢养在居住国的证明。
  2004年7月3日起,在欧盟范围内进行的肉食类宠物运输(狗、猫及白鼬)必须符合如下新的卫生状况要求:
  1、身份鉴定(刺纹或小电子芯片);
  2、在狂犬疫苗有效期内;
  3、有经过官方认证的兽医签发的护照(在法国: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正式兽医),主要用于证明注射了狂犬疫苗;这个护照必须采用欧盟统一样式;
  4、对于年龄不到3个月,没有注射疫苗的宠物:必须有运输目的地成员国的许可。这一许可在如下情况可以获得:肉食类宠物必须有一本动物护照,并在出生地生活了一段时间,或者由它们的母亲相伴。
 
  从欧盟之外的第三国输入肉食性宠物 
  欧洲社会制定各种相关规定来管理从欧盟之外的第三国输入肉食性宠物(狗、猫及白鼬)。这些措施主要是用来防止狂犬病、动物卫生以及保护公众健康。它们将于2004年7月3日起正式取代法国现行的相关条文。
 
  现在实行的规定条文(实施至2004年7月2日):
对于从欧洲其他城市、法国的海外省以及欧盟之外的第三国将肉食性宠物(狗、猫、白鼬)带入法国的,都必须符合如下的三个条件:
    1、身份鉴定(刺纹或植入皮肤下的小电子芯片);
    2、在狂犬疫苗有效期内(首次接种及后续接种);
    3、有经过官方认证的兽医签发的卫生证明,符合2002年7月19日政府令附页7的要求(2004年7月3日起开始实施的条款;
2004年7月3日起,欧盟进口肉食类宠物(狗、猫、白鼬)必须符合新的更加严格的卫生条件要求:
    1、身份鉴定(刺纹或植入皮肤下的小电子芯片);
    2、在狂犬疫苗有效期内(首次接种及后续接种);
    3、由欧盟承认的实验室测定狂犬血清抗体
血清抗体测验的结果必须高于或等于0,5UI/ml——由原输出的欧盟外第三国提供的官方卫生证明(样式参照2004年2月18日n°2004/203/CE号决议的条款)。
    这一卫生证明必须附有相关证据及测验结果。当再次进入欧盟的另一成员国时,这一卫生证明必须被换成欧盟统一的动物护照(采用欧盟统一的样式)。
    重要的细节条款:
    动物血液提取物的狂犬血清检测必须至少提前3个月进行,在提取血液样本的时候,受检动物必须是在狂犬疫苗有效期内。
    如果受检动物以前没有接种过狂犬疫苗,这三个月的期限必须在加上狂犬疫苗发挥效用的时间间隔。这段额外的时间一般是第一次进行接种后的一个月。
    1、如受检动物在离开欧盟国家时所做的检测没有问题,当它再次进入欧盟国家,则没有这3个月期限的要求。
    2、如果动物接种狂犬疫苗,并保证一直处在有效期内(每隔一定的时间需要补种),则血清检测的结果终身有效。
    3、来自以下欧盟以外的第三国的动物可以免除接受血清检验:安道尔(Andorre)、安提瓜和巴布达(Antigua et Barbuda)、荷兰属安的列斯群岛(Antilles néerlandaises)、阿鲁巴(Aruba)、澳大利亚(Australie)、巴林(Bahreïn)、巴巴多斯(Barbade)、英属百慕大群岛(Bermudes)、加拿大(Canada)、克罗地亚(Croatie)、美国(Etats Unis d’Amérique)、斐济(Fidji)、阿森松岛(Iles de l’Ascension)、英属开曼群岛(Iles Caïman)、马尔维纳斯群岛(Iles Falkland)、法属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Iles Wallis et Futuna)、冰岛(Islande)、牙买加(Jamaïque)、日本(Japon)、列支敦士敦(Liechtenstein)、毛里求斯(Maurice,Mayotte)、摩纳哥(Monaco)、英属蒙特赛拉特岛(Montserrat)、 挪威(Norvège)、新喀里多尼亚(Nouvelle Calédonie)、新西兰(Nouvelle Zélande)、法属玻利尼西亚(Polynésie Française)、圣克里斯多夫和尼维斯岛(Saint Christophe et Nevis)、圣海伦娜岛 (Sainte Hélène)、圣马兰(San Marin)、圣皮埃尔和米克龙(Saint Pierre et Miquelon)、圣樊尚和格 林纳达(Saint Vincent et les Grenadines)、 新加坡(Singapour)、瑞士(Suisse)、梵蒂冈(Vatican)、 瓦努阿图(Vanuatu)。这一名单由欧盟委员会(la Commission européenne)制定,并会不断调整。
    4、由原输出的欧盟外第三国提供的官方卫生证明(样式参照2004年2月18日n°2004/203/CE号决议的条款)。
    这一卫生证明必须附有相关证据及测验结果。当再次进入欧盟的成员国时,这一卫生证明必须被换成欧盟统一的动物护照(采用欧盟统一的样式)。
    2004年7月2日之后,如果居住在欧盟外第三国的人士带肉食类宠物(狗、猫、白鼬)进入欧盟,从现在起就要考虑到这些情况,必须符合上述所有的卫生条款的要求。
    2004年7月2日之后,如果居住在法国的人士带肉食类宠物(狗、猫、白鼬)去欧盟之外第三国逗留,则必须考虑到回欧盟时的一些要求:
    1、所带肉食类宠物必须有身份证明,且处在狂犬疫苗有效期内,通过血清检测。
    2、在出发前至少2个月,就必须根据兽医的要求办理相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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